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服務專區 > 檔案應用專區 > 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檔案閱覽填寫須知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檔案閱覽填寫須知

一、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 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閱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予駁回: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六、 申請閱覽檔案,應於本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
七、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相關法令及檔案閱覽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為原則;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九、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43649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239號。
十、 其他事項:
(一)違反第七項規定,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所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二)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閱覽本府檔案應以使用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9
  • 發布日期: 2013-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