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團聚申請方式 :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來臺團聚申請方式 :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