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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內政部99年9月17日修正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函

項 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請期限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

1日以上
15
日以下

300

16日以上
30
日以下

500

31日以上
180
日以下

700

181日以上

900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

自動申請更正

3000

戶政人員發現

6000

被人檢舉

9000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
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1000

2000

3000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3000

6000

9000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3000

6000

9000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處罰)

1日以上
15
日以下

1000

16日以上
30
日以下

1500

31日以上
180
日以下

2000

181日以上

3000

附記

1、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2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8
  • 發布日期: 2013-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