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有配偶者配偶須換領身分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之一:
1、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內容須載明死亡者出生年月日及在臺地址)。
2、在國外死亡者,提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地方法院或外交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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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國外死亡,請問該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02
- 發布日期: 2013-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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