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上述情形,可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故房屋所有權人自可依上揭規定提房屋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