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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行方不明,戶籍仍設原租賃處,致造成房東困擾,其戶籍應如何處理?

有關上述情形,可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故房屋所有權人自可依上揭規定提房屋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