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戶籍異動應多久時間內辦理登記?

依戶籍法第十七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另同法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因此,法定申報期間為三個月又三十日內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