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十七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另同法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因此,法定申報期間為三個月又三十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