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另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