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2.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