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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遇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其監護人之設置為何?

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