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申請人: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 應提證件: 一、法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二、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領有國民身分證之被收養人,應準備符合規定之相片換證)。 三、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約定書。 四、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五、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