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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已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可否回復原生父姓氏?

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與養父關係不變,如欲回復原生父姓,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終止與養父收養關係),持憑法院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終止收養並回復原姓登記。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