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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應具備哪些文件?

法定申請人:
一、收養人、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提證件:
一、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二、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領有國民身分證之被收養人,應準備符合規定之相片換證)。
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申請認可。
五、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合意終止收養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並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 時發生效力。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 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