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繳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繳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繳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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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有無特別規定?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2
- 發布日期: 2013-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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