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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之申請人為何?

一、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另依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97年5月23日起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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