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人口,如申請結婚,仍應受理,惟戶政事務所應詢明當事人現住地址,依規定製發催告書(並通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催告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逾期未辦理並經查明於該址確有居住事實者,逕為登記。 二、如當事人拒絕告知現住地址,仍應製作催告書並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處罰鍰,仍受理申請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