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人口,如申請結婚,仍應受理,惟戶政事務所應詢明當事人現住地址,依規定製發催告書(並通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催告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逾期未辦理並經查明於該址確有居住事實者,逕為登記。
二、如當事人拒絕告知現住地址,仍應製作催告書並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處罰鍰,仍受理申請結婚登記。
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之人口申請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02
- 發布日期: 2013-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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