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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

一、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二、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1式3份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或市公所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規費50元。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7
  • 發布日期: 2013-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