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資訊 > 業務簡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業務

1.受理對象: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可至全國戶政所辦理「人別確認」。

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也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2.應備文件: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1)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
(2) 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照片規格 請參閱 護照親辦照片規格 
(3)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4)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3.護照申請流程內容: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全國各戶政所等代為辦理護照。

4.有效期限: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5.急件申請方式: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6.其他:

 

(1) 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2) 對於未滿14歲以下孩童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首次申請護照親自到場者,經 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辦護照時,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可免繳附有照片之第二證明文件。
(3) 本所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下午5:30;或至外交部領務局及三辦,辦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詳細相關資訊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

(4)自109年8月11日起全國戶政事務所正式開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詳情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人別確認護照表格下載專區

*112年3月10日起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起暫停夜間延長服務期間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業務(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及一站式服務)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3
  • 發布日期: 2016-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