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對象: |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可至全國戶政所辦理「人別確認」。 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也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
2.應備文件: |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3.護照申請流程內容: |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全國各戶政所等代為辦理護照。 |
4.有效期限: |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
5.急件申請方式: |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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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4)自109年8月11日起全國戶政事務所正式開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詳情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
*112年3月10日起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起暫停夜間延長服務期間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業務(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及一站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