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對象: |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可至全國戶政所辦理「人別確認」。
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也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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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備文件: |
- 表格: 「簡式護照資料表」(可事先自領務局網站下載,並於填妥後攜往戶所使用;或於戶所現場填寫)。
- 國民身分證(請另詳「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續委任代理人代辦護照專用】)
- 照片:2張(1張黏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另1張交由戶所掃描)。照片規格(直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相關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同意書: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須請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如法定代理人未陪同申辦,須事先填妥「同意書」帶至戶所申辦,並應繳驗簽署同意書的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 委任陪同書:未滿14歲須由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法定代理人須事先簽妥「委任陪同書」委由陪同者帶至戶所,並應繳驗陪同者及簽署委任陪同書的法定代理人兩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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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護照申請流程內容: |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全國各戶政所等代為辦理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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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期限: |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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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急件申請方式: |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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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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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2) 對於未滿14歲以下孩童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首次申請護照親自到場者,經 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辦護照時,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可免繳附有照片之第二證明文件。 (3) 本所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下午5:30;或至外交部領務局及三辦,辦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詳細相關資訊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
(4)自109年8月11日起全國戶政事務所正式開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詳情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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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人別確認護照表格下載專區
*112年3月10日起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起暫停夜間延長服務期間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業務(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及一站式服務)